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71號
聲請人永利油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經朗 代理人 林先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9日、94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歐嘉蒂 │台北銀行城中分行│5,060元│93年10月25日│CH0000000│六個月│├──┼─────────┼────────┼─────────┼───────────┼────────┼────────────┤│002│ 繆富生 │華泰商業銀行大安│9,900元│93年11月2日│AA0000000│七個月││││分行│││││├──┼─────────┼────────┼─────────┼───────────┼────────┼────────────┤│003│ 許劍雄 │陽信商業銀行龍江│35,900元│93年11月3日│AC0000000│七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