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鎮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伍佰參拾柒元及郵票拾份(每
份參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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