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
欠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