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麗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麗梅施依婕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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