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訴救抗告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 謝諒 獲
Morocco 袁靜如
SouthAfrica上列聲請人因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4號),提起抗告,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