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核字第4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雅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彰化縣彰化區漁會為聲請人即債權人,並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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