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張明珠 再審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及正本中第一行「因108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應更正為「因108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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