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
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處有期徒刑月,拘役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   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年。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
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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