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南秩易字第一號
  聲請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南秩字第一五六號裁
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提出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送達證
書、聲請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以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五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
算一日,已逾五日,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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