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四年因施用毒品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三月,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⑷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