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一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豐警刑字第
一六七四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壹台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九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號水手檳榔攤內。
(四)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現場照片一張。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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