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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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一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