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交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交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六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前開規定::。第十行,詎甲○○駕車肇事後,未立即停車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不顧傷患而駕車逃逸::」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案車禍所生實害、過失程度,及肇事後不思停車救護並報警處理猶駕車逃逸之情節、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賠償損害之和解,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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