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久上實業社 李茂發彰化商業銀行 苑裡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柒佰玖│0000000│││││分行││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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