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異議人 徐金煙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廣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新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其聲請人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債務人為廣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即新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本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本件異議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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