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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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45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4所示。如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3、4所示之時間先後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3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即附表編號1之強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予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