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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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