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娟 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