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黃文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犯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罪嫌,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出入境紀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各乙份、敏盛醫院X光片二張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十年在案,是其涉犯上開罪名嫌疑確屬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故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