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9,645,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