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41號
原 告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救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
年5月15日前就被告於98年4月17日所提答辯狀內容提出準備書
狀到庭(逕將繕本一份寄送被告)。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