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勿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2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