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 吳清參
2弄1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丁○○
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鳳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 吳清參
2弄1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丁○○
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