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46號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八十一萬六千元(非租佃爭議部分),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一萬四千二百零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