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鴻玟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晉安律師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毛松廷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