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寅○○
辰○○卯○○唐 阮彩雲 己○○○酉○○○
十丑○○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峻儀 律師被告戌○○住兼訴訟代理人亥○○住被告巳○○住台北縣○○鎮○○里○○路○○○巷○○弄八之一
號癸○○住子○○住申○○住未○○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巷○○號右二人訴訟代理人黃山樹住被告甲○○住
丁○○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號○弄二
五被告丙○○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號○弄二
五被告午○○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號○弄二
五兼右四訴訟代理人乙○○住被告壬○○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街九五之三號
庚○○辛○○住台北縣蘆洲市○○里○○鄰○○路○○巷○弄○○
號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住被告戊○○住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