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原告 林文邦 被告 楊陳春來
涂羅 美麗 凃文榮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代號B部分面積九七三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九七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陳春來取得」記載,應更正為「代號B部分面積九七四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九七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陳春來取得」。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九四八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更正如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