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上易字第四八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一百元,相對人即應負擔其中三分之二即五千四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