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伍拾萬元及壹拾萬元各壹張,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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