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訴人 范綱祥 律師即暉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