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