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執行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保安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之保安處分,准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書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該院七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作二年之處分確定。經查該受刑人被處徒刑部分,業於七十八年五月八日執行完畢,宣告保安處分部分迄無到案執行,現通緝中,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二月日裁定許可強制工作處分確定迄今,已逾三年未執行,茲認該保安處分仍有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執行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內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