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四三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五六一、一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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