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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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16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34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01、3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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