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2年10月16日、92年8月30日、95年11月7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75號、第1527號、94年度訴字第24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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