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犯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又被告係告訴人乙○○之弟,有家庭成員關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毆打告訴人成傷,且迄今尚未和解,犯後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行為手段、目的、所致告訴人之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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