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芷蕎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 律師
被   告  林芳萱思迪美甲美睫 沙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被
告應給付短少薪資152,908元、資遣費16,267元及遲延利息,其
中給付工資152,908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
1,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0元。㈡、訴之聲明第2項
訴請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2,77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第
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778元。㈢、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確認
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核原告本件請求所得利益為其債權額240,000元,應以此數額
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㈣、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本票,本項與第3項原告因起訴所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不再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第1項關於資遣費請求及第2、3項
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為279,045元(16,267元+22,778元+2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則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3,810元(830元+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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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發票人│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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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21日│24萬元  │107年5月21日│李芷蕎│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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