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0號聲請人 吳柏喬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複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原告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即原債權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力公司)與被告間之工程款債權業經友力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27日部分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於99年11月5日將債權轉讓通知送達於債務人即被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及被告之陳述,友力公司既已將其對被告之部分債權轉讓與聲請人,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加訴訟,原告雖表示不同意,然本院審酌上情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之參加訴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