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425號債權人 廖麗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範圍。(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記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