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 楊昆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皇慶 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下所示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訴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87,69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8,476元。
二、反訴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6,6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5,554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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