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70號聲請人 徐美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四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