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2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致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二萬八千零八十
四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八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千三百三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