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89號聲請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林志剛 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上列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又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件呈報清算人之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間,有損害賠償訴訟,刻由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880號受理中,聲請人為瞭解該公司之清算情形,並抄錄、影印清算人所申報之文件,爰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准予閱覽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對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暨陳報狀影本文件,無從認本件呈報清算人之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該訴訟之攻防方法相關;且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情形如何,有無賸餘財產,應與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償能力有別,且當係聲請人對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確實享有債權,於衡估其債權能否獲得滿足時,始需查究之事項,然聲請人對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債權尚待法院判決認定,職是,自難認聲請人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經本院命本件清算人 陶德 魏德禮 陳述意見,據其具狀表示並不同意聲請人閱卷,亦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按。據上,本件當事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抄錄卷宗,而聲請人亦未能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其本件聲請洵屬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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