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7號原告 張杜怜娟 原告 張中懋 原告 張瑩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本件相關律師等間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判決被告書寫道歉函予原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總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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