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1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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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1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永清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壹點壹捌叁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被告前科記錄為「蔡永清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29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2行「民國99年10月12日凌晨
0時許」應更正為「民國99年10月16日凌晨0時許」;第6行至第7行「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應補充為「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1.188公克,驗餘淨重1.183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被告蔡永清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上述所載論罪科刑且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斟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等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183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5728號被告蔡永清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里港鄉○○村○鄰○○路29之4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永清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99年10月12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五甲廟內,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汽水」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1.183公克)非法持有之。嗣於99年10月16日2時2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140巷查獲,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蔡永清於99年10月16│坦承前揭毒品為其所有之│││日本署偵查時之自白。│事實。│├──┼───────────┼───────────┤│㈡│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證明扣案之物均含有第二│││念醫院99年12月21日檢驗│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報告書1份。│實。│└──┴───────────┴───────────┘
二、核被告蔡永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檢察官羅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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