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告丙○○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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