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86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而被告已於95年6月14日出境臺灣,有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原告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家事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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