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債權人 范盛發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陳禹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住居所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狀雖載明「債權人住新竹縣竹北市○○○路○段00號」,惟該址經本院送達後遭郵局以「樓層欠詳」為由退回,是無從命其補正,又本件債務人不明,依其所提出之文件亦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