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竹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鳴聲電氣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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