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張煜被告 陳滄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05年2月1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800元。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然稅務主管機關並無系爭房屋之稅籍資料,此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函文在卷可證,經原告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為388,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至給付賠償金部分,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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